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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横铺乡爱国村百二村民小组与临湘市人民政府行政征用、行政补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临湘市横铺乡爱国村百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百二组)不服被告临湘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行政补偿,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百二组的委托代理人卢**,被告临湘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汤**、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临湘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临岳高速公路(临湘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确定临湘市横铺乡的土地补偿标准为每亩26730元,地类修正系数:旱土0.7,经济林0.55,草地、林地0.4,园地0.7,未利用地0.3。

原告诉称

原告百二组诉称,被告临湘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方案》适用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的补偿标准是错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补偿暂行条例》进行补偿,且该组的青苗补偿费尚未到位,征收补偿的面积存在故意克扣(每亩克扣0.29亩),杭*高速公路征地红线范围外的用地没有青苗补偿。原告认为被告在杭*高速公路(临湘段)的征地补偿标准错误,遂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岳阳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临湘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方案》的行政行为。原告仍不服,向本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方案》违法并予以撤销,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并予以行政赔偿。

原告百二组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

证据2.《杭瑞高速横铺段放样区内土地征收实地丈量核对表》,证明被告对原告征收土地属实。

证据3.调查材料、现场照片,证明被告的征收程序不合法。

证据4.《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征用、划拨使用)--三大类》、杭瑞高速公路湖南省临湘至岳阳公路第5合同段公路平面总体设计图,证明临岳高速公路是杭瑞高速公路的一部分。

证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临湘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结果报告》、《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证明原告被征收土地应适用的补偿标准及其计算方式。

证据6.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临岳高速公路(临湘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证明被告在杭瑞高速公路(临岳段)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合法。

证据7.《土地征收协议书》、《临岳高速建设征地青苗补偿明细册》、《横铺**地青苗等补偿到户表》、全国人**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证明被告对原告的青苗补偿未按规定补偿到位,村提留10%公积金的行为不合法。

证据8.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岳政发(2010)25号),证明被告在征地过程中计算林、园地面积时按照坡比系数计算水平面积不合法。

证据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48、49、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132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2、3、4、5、7、8、9、10、11、12、14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11、37、38、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2、4、14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4、7条,证明被告的征收补偿行为违法,补偿标准不合理,且没有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被告辩称

被告临湘市人民政府辩称,《方案》所确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上级相关政策,不具有违法性;原告诉争的部分耕地已经临湘市人民政府依法修编为建设用地,不再属于基本农田,原告要求按基本农田的标准进行补偿没有事实依据;临湘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进行行政赔偿的请求不能成立;原告的青苗补偿已全部足额补偿到户;征地拆迁过程中,没有故意克扣补偿面积,部分林、园地面积按照坡比系数计算水平面积公平合理;杭瑞高速公路征地红线范围外的征收补偿工作尚未终止,届时将按标准足额补偿。综上,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临湘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依据:

证据1.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岳高速公路(临湘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临**(2012)139号)。

证据2.《临岳高速公路(临湘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证据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

证据4.《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

证据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2005)47号)。

证据6.临湘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湘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临政发(2010)9号)。

证据7.《临湘市征地补偿标准表》。

证据8.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临湘市横铺乡横铺村、爱国村)。

证据9.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2)政国土字第534号)。

证据10.临湘市人民政府《关于临岳高速(临湘至岳阳)公路预征地公告》。

证据11.临湘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2012)(年)第7号)。

证据12.临湘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2年第7号)。

证据13.临湘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举办临湘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听证会公告》。

证据14.《临湘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听证会公告》。

证据15.临湘市国土资源局在临**视台电视广告频道发布公告的财务报销凭证。

证据16.《统一年产值听证会程序》。

证据17.《临湘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听证会代表推荐表》。

证据18.《临湘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报告》。

证据19.临湘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临湘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成果报告的请示》(临*(2009)35号)。

证据20.《临湘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结果报告》。

证据21.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听证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9)6号)。

以上证据证明:1.被告临湘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2.《方案》确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规定的补偿标准,不具有违法性;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湘**(2008)159号)所规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并不冲突;4.临湘市横铺乡征地年产值标准经依法确认为Ⅳ类耕地补偿标准,每亩26730元;5.被告的征地拆迁行为符合法律程序。

证据22.临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临湘市五里牌乡等7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临政办函(2010)138号)。

证据23.临湘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临湘市横铺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听证会议纪要》。

证据24.《临湘市横铺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听证会》签到表。

证据25.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岳阳市各县市区和城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湘**(2010)277号)。

证据26.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临湘市五里牌乡等7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岳**(2010)98号)。

证据27.《临湘市横铺乡、桃林镇、忠防镇、詹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

证据28.《临湘市横铺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规划文本。

证据29.《补充耕地方案》。

证据30.《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确认书》。

以上证据证明原告诉争的部分耕地已经临湘市人民政府依法修编为建设用地,不再属于基本农田,原告要求按基本农田的标准进行补偿没有事实依据。

证据31.《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征用、划拨使用)--三大类》。

证据32.《土地补偿费到镇、村汇总表》。

证据33.《横铺村杭瑞土地丈量汇总表》。

证据34.《爱国村土地征收一览表》。

证据35.《爱国村林、园地丈量斜坡系数说明》。

证据36.《横铺**地青苗等补偿汇总表》。

证据37.《横铺**地青苗等补偿到户表》。

证据38.《横铺村土地征收一览表》。

证据39.《横铺**地青苗等补偿汇总表》。

证据40.《横铺**地青苗等补偿到户表》。

证据41.《横铺村杭瑞土地丈量登记表》。

证据42.《横铺村杭瑞土地补登汇总表》。

证据43.《土地征收协议书》。

证据44.《横铺村土地、青苗补偿费一览表》。

证据45.《关于确定横铺村土地面积丈量系数的通知》。

以上证据证明:1.临湘市人民政府通过有资质的单位测量出的被征收的土地面积是按水平面积进行计量,数据精确度较高;2.土地征收协议中确定了被征收的包干面积;3.被征收的部分林、园地采用皮尺人工丈量时计算的是斜坡面积,与水平面积存在误差,按照坡比系数计算水平面积具有公平合理性。

经庭审质证,被告临湘市人民政府对原告百二组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5,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这个《条例》是虚假的;对证据7、8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9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对于其余证据,请求法庭审查核实。

原告百二组对被告临湘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3,认为被告在杭瑞高速公路(临湘段)征地拆迁补偿中适用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作为补偿标准是错误的;证据9,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不合法,必须经**务院批准;对于其余证据,请求法庭审查核实。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百二组提供的证据1、2、4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3、6、7、8、9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证据5,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这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对该《条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本院不予采信,对该证据中的其他文件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被告临湘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15,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其余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为新建临岳高速公路,被告临湘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0日发布《关于临岳高速(临湘至岳阳)公路预征地公告》,拟征收临湘市詹桥镇、忠防镇、桃林镇、横铺乡的部分土地;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依据为: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09)16号)、临湘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湘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临政发(2010)9号);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2012年4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2)政国土字第534号),该审批单载明:申请用地单位为湖南省**发总公司;被用地单位为云溪区、岳阳楼区、临湘市、岳阳经开区等县(市、区)的8个乡镇共37个行政村及9个国有单位;建设项目名称为临湘(湘鄂界)至岳阳公路(临湘至冷水铺互通段);申请用地总面积为383.4727公顷,其中国有建设用地3.8145公顷;批准农用地转用面积343.4973公顷,批准土地征收面积378.2738公顷。备注栏注明:1、该项目已经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12)82号文批准;2、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实施。

2012年9月15日,被告临湘市人民政府发布《征用土地方案公告》((2012(年)]第7号)。该公告载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2012)82号文件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2)政国土字第534号),征用临湘市詹桥镇、忠防镇、桃林镇、横铺乡的四个乡镇共21个村集体土地253.9393公顷;建设项目名称为临湘市(湘鄂界)至岳阳公路(临湘至冷水铺互通段);土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临湘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湘市征地补偿的标准的通知》(临政发(2010)9号)文件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岳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岳政发(2010)25号)、《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09)16号)文件执行。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同日,临湘**源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2年第7号)。

2012年10月15日,被告临湘市人民政府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下发《临岳高速公路(临湘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明确了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等问题。该《方案》确定的土地补偿标准为:横铺乡为临湘市Ⅳ产值区,补偿标准为每亩26730元,地类修正系数:旱土0.7,经济林0.55,草地、林地0.4,园地0.7,未利用地0.3。

原告百二组对被告临湘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方案》不服,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岳阳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临湘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方案》。原告百二组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2013年1月14日,甲方临岳高速公路横铺建设协调指挥部与乙方横**委员会签订《土地征收协议书》:甲方根据临岳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向乙方征收临岳高速公路设计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共101.46亩,土地补偿标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执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09)16号)执行,总补偿金额为1976945元。

2005年10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2005)47号)确定岳阳市范围内水田年产值标准:一类为1700元,二类为1500元,临湘市的调整系数为0.9。此后,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未再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2009年1月15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听证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9)6号),要求就湖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进行听证。2009年2月25日,临湘**源局对临湘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举行了听证会,确定了临湘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其中横铺乡土地为Ⅳ区土地,土地补偿标准为每亩26730元,地类修正系数:旱土0.7,经济林0.55,草地、林地0.4,园地0.7。2009年12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其中临湘市Ⅳ区土地补偿标准为每亩26730元,地类修正系数:旱土0.7,经济林0.55,草地、林地0.4,园地0.7。2010年5月18日,临湘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布临湘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临政发(2010)9号),明确了横铺乡土地为Ⅳ区土地,土地补偿标准为每亩26730元,地类修正系数:旱土0.7,经济林0.55,草地、林地0.4,园地0.7。

2010年5月15日,临湘市人民政府举行听证会对横铺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进行修编。2010年9月13日,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复同意临湘市五里牌乡、横铺乡等7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0年11月4日,该规划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横铺乡原属基本农田的土地,经修编变为建设用地。根据耕地占补平衡原则,临湘市人民政府在临湘市乘风乡、坦渡乡、儒溪镇等地进行了耕地补划,并通过了相关验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杭瑞高速公路建设是国家重点建设工程,被告临湘市人民政府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2012)政国土字第534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按程序规定对原告土地进行征收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临湘市人民政府2009年通过合法程序确定了临湘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其中横铺乡土地为Ⅳ区土地,土地补偿标准为每亩26730元。2010年临湘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布临湘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临政发(2010)9号),确定横铺乡土地为Ⅳ区土地,土地补偿标准为每亩26730元。被告临湘市人民政府在杭瑞高速公路(临岳段)的征地拆迁中,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确定的横铺乡征地补偿标准26730元与临湘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征地补偿标准一致。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第二条规定“对国家和省兴建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湘**(2008)159号)中有关“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年产值标准的中值计算,即一般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16倍计算,其中基本农田按25倍计算”规定,原告百二组的部分土地在被征收前已被修编为建设用地,应按一般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为年产值标准中值的16倍。而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2005)47号)确定的岳阳市区水田年产值标准的中值1600元、临湘市的调整系数0.9计算,一般耕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23040元,低于被告临湘市人民政府在杭瑞高速公路(临岳段)的征地补偿标准26730元。因此,被告临湘市人民政府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确定横铺乡的征地补偿标准为26730元是有利于原告利益的。故被告临湘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临岳高速公路(临湘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无不当,且未侵害原告百二组的合法权益。原告百二组要求确认《临岳高速公路(临湘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违法并予以撤销、并要求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临湘市横铺乡爱国村百二村民小组要求确认被告临湘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的《临岳高速公路(临湘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违法并予以撤销以及要求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临湘市横铺乡爱国村百二村民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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