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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岳阳**管理局行政登记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上诉人谭**与原审被上诉人岳阳**管理局、原审第三人姜**、徐*、彭*房屋转让登记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28日作出(2008)岳中行终字第23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岳中行监字第1号行政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谭**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晓山,原审被上诉人岳阳**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侯**、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岳阳**民法院(2008)岳中行终字第23号和岳阳县人民法院(2008)岳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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