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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岳中行终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岳阳县**民委员会不服岳阳县人民法院(2011)岳行初字第06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办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案件,且岳阳县**民委员会作为本案第三人对管辖提出异议没有法律依据。故岳**民法院依据此规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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