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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桃源县**冯桥组与桃源县陬市镇人民政府、原桃源县陬市镇青龙村钟家坪组林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桃源县陬市镇青龙村冯桥组(以下简称冯桥组)因与被上诉人桃源县陬市镇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原桃源县陬市镇青龙村钟家坪组(以下简称钟家坪组)林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3)桃行初字第13号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裁定认定:桃源县陬市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1月7日作出桃陬政处字(2013)1号关于原鹿田村(现为青龙村)钟家坪组与冯桥组境内的老屋后山的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冯桥组不服该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理决定,并确认该林地归冯桥组所有。另查明,钟家坪组已于2012年1月2日经桃源县**民委员会调整组级区划,与第三人冯桥组及另外两村民小组(杨**、六田组)合并为青龙村第六组。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冯桥组与钟家坪组已不再具备村民小组的主体资格,现钟家坪组继续以村民小组的身份提起诉讼,不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遂裁定驳回原告冯桥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有权决定村民小组的设立。因此,本案上诉人冯桥组和原审第三人钟家坪组因桃源县**民委员会于2012年1月2日作出的并组决定而失去村内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格,不能再以其村民小组的名义从事各种活动。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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