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请求撤销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秦**请求撤销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于2015年5月11日以其与征收部门达成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秦**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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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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