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毛**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毛**因与被上诉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2014)桑法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毛**的委托代理人余**、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2年2月24日,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武陵源区喻家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房屋征收预告,对原告家庭的房屋以原告父亲毛**为被征收人对房屋产权和房屋面积进行了三榜公示。于2012年9月20日抽签确定了房地产评估公司,抽签过程经张家界市胜地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被确定的张家界市先达房地**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6日对以毛**为被征收人的房地产进行了价格评估,并作出了房地产估价报告,送达被征收人。被告于2013年6月6日委托张家界市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专家委员会对此评估报告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估价报告存在某些方面的问题,但格式符合《房地产价格规范》要求,技术线路无误,价格方法选取合理,评估结果可以采用。被告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张**(2013)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次日送达给被征收人,原告对此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征收补偿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毛**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证明被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遗漏了被征收人的证明目的;其析产证明书与价格公示表的内容不符。被告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房屋的确权进行了三榜公示,公示期间原告未提出异议。房屋评估过程中选定评估机构的程序合法,虽然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中有瑕疵,但经张家界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结果可以采用。被告依据该评估结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没有遗漏被征收人,依法应予维护。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毛**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毛**上诉称:一、被上诉人作出的《关于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的前提条件,且该征收决定程序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二、被上诉人作出的《关于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不区分土地性质是属于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而是将196户被征收人的房屋打包,统一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来实施征收,事实上侵犯了全体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具有法定的诉权。三、被上诉人当庭提交证据,违反了《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视为其作出的征收决定没有相应的证据。综上,被上诉人作出征收决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且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该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撤销。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公证裁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答辩称: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属于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上诉人一直刻意回避该项目属于社会公益性项目,诉称“认定天马路项目为公益性事业,符合公共利益,缺乏法律依据”的观点错误。依据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社会公益性项目只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一审中,答辩人向合议庭提交了上述的证据证实了该项目符合上述规划。2、被上诉人作出的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第4号)的行政决定符合法定程序。2013年9月6日,张**发改委依据武陵源区发改局《关于审批武陵源区天马路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张**改投资(2013)21号)作出张**投资(2013)145号批复,同意实施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武陵路三期)项目。2013年11月份被上诉人正式启动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2014年1月份,被上诉人有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初拟《天马路(武陵路三期)改建与绿化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并召开区长办公会议先后三次对该方案进行讨论后,通过网站和公告张贴形式发布《天马路(武陵路三期)改建与绿化工程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向被征收人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工作。2014年5月27日,武陵源区征收办承办对该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工作,形成报告并报武**维稳领导小组审批后呈报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在严格完成依照上述程序后,2014年6月23日,被上诉人最终作出《关于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公告。由此可见,被上诉人是依法定程序作出的第4号《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综上,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19份证据充分的证实了被上诉人所作出的行政决定程序合法,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正确。二、被上诉人所作出征收决定的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范围内有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性质的土地,在实施征收决定时,分别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和张家界**陵源分局两个职能不同的主体实施的,征收的程序是不同的,只是集体土地的征收标准参照了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标准。因而上诉人诉称“不区分土地性质是属于国有还是集体所有,而是统一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来实施征收”的说法是错误的。三、上诉人是对被上诉人作出的征收决定不服而要求撤销或者是确认违法,然而在一审法院开庭时,却屡次对征收补偿的标准及评估的机构等提出异议。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是属于诉争事实不清、滥用诉权的行为,应依法予以驳回。四、因为上诉人是对被上诉人的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对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提起行政诉讼,被上诉人经法院准许补充提交证据只是为了更好的查明案情。依据《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批准,上诉人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因而被上诉人经法院准许当庭补充提交有关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武陵源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通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进行审批等证据是符合法律规定程序的。五、上诉人的房屋虽然在被上诉人所作出的征收决定实施项目的范围内,但是上诉人的房屋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是被上诉人发布的第4号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所针对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对象,因而上诉人的主体资格不适格。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

当事人一审提交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二审查明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一致,并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三)项分别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据此,被上诉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有权作出的第4号《关于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涉案项目属于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事业,征收目的是为了改善武陵源城区通行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被上诉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在作出第4号《关于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前,将涉案项目报请了张**发改委的审批,并取得项目批复文件,同时,武陵源区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涉案项目进行了审查,认为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专项规划。之后,被上诉人相继作出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及公示了房屋征收与补偿预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以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以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在此期间,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其他被征收人并未提出书面意见。武陵源区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制作了《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社会风险评估报告》。被上诉人在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后,作出第4号《关于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和《张家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该规定的立法宗旨就是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实体权益,确保被征收人补偿款及时到位。从本案所查明的事实可证实,虽然在被上诉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未足额到位,但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双方已经达成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可见补偿资金的问题并未对上诉人的利益产生实际影响。本案所涉房屋征收决定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被上诉人作出的该决定,就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征收程序,以及所适用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等并不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故上诉人认为本案的征收决定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一并进行了征收,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作出征收决定时,所确定评估机构的资质有效期限确已界满,但其后该评估机构重新办理了延期手续,上诉人亦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上诉人的利益并未因该评估机构有效期限的瑕疵而受到损失,故被上诉人作出的征收决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拆迁程序违法,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涉案房屋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被上诉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在作出第4号《关于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基本合法。上诉人毛**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