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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大庆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补偿决定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吕大庆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大庆于2015年4月29日以其不愿意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吕大庆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大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大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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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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