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行人卓花群、陈**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立案审查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行人卓花群、陈**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为由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执行申

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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