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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不服被告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双溪桥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被告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双溪桥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于2010年4月8日作出的《关于双溪**高坪组村民陈**上访问题的处理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书面审查认为,被告于2010年4月8日作出的《关于双溪**高坪组村民陈**上访问题的处理意见》属信访案件的处理结果,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采取申请复查、复核等程序去解决诉求,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十)、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退还给原告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张家**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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