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覃*模诉被告张家**民政局、第三人覃*齐不服民政行政管理纠纷一案,被告张家**民政局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关于覃遵燧烈士墓有关情况的说明》,原告覃*模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作出的该说明违法,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该案,经开庭审理后认为,2015年3月17日,张家界**永定分局向被告张家**民政局发往一份《关于覃遵燧之墓是否是属于受保护烈士墓》的咨询函,被告张家**民政局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关于覃遵燧烈士墓有关情况的说明》,是对张家界**永定分局的咨询函作出的回复说明,不属于行政行为,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院不应当受理。现因本院已经受理,故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