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喻**诉被告怀化铁**站派出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喻**诉被告怀化铁**站派出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出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委托书。

本院认为

本院经书面审查认为,被告只是怀化铁路公安处的派出机构,不是法人单位,在本案中不具备适格的行政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三)、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喻**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退还给原告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张家**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