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童*群诉被告张家**管理局、第三人龚**房屋登记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童*群以需要主张确认抵押合同无效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童**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朱**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启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房屋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潘**房屋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宋**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不服被告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双溪桥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纠纷一案
张家界市永定区轻纺**屋征收与管理办公室、第三人丁祖孝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合同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请求撤销被告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纠纷一案
原告杨**、蒋**、胡**、罗**、方其众、李**、曾**、杨**、张**、高成诉被告张家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及第三人慈利县**限责任公司公路交通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