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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先群诉被告张家**管理局、第三人龚**房屋登记管理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童*群诉被告张家**管理局、第三人龚**房屋登记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童*群以需要主张确认抵押合同无效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童**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童**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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