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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启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启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举行听证,对区政府作出的张*政补字(2015)215号《房屋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宋**、龚**出庭参加了听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木龙滩路(西段)工程建设项目已列入2014年度张家界市道路基础设施改造计划,属公益性项目。2014年9月30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发布《木龙滩路(西段)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被执行人侯启学的房屋位于张家界市**月亮岛居委会七组,在该征收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面积220.34平方米,属1998-2003年期间的无证建筑,属罚款补证范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木龙滩路(西段)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2015年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张**告字(2015)319号《房屋补偿决定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在五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木龙滩路(西段)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协调指挥部进行陈述、申辩。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侯启学送达了张**(2015)215号《房屋补偿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该补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侯启学送达了张**催字(2015)197号《履行补偿决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仍拒绝履行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将补偿款存入张家界市**偿管理办公室征收补偿专户,被执行人可以随时领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张*政补字(2015)215号《房屋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张*政补字(2015)215号《房屋补偿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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