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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卢某某、杨*行政非诉案由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卢某某、杨*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永定区征决(2015)X393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卢某某、杨*未经批准,于2015年2月16日在张家界**生服务中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行为,属违法多生育一个孩子性质的违法生育。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申请人于2015年3月9日作出了永定区征决(2015)X393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男方卢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8802元,对女方杨*征收社会抚养费8802元,合计17604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永定区征决(2015)X393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永定区征决(2015)X39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二、责令被执行人卢某某、杨*立即自觉履行永定区征决(2015)X39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社会抚养费缴纳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卢某某、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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