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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延俊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向延俊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延俊于2015年9月14日以其已与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延*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延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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