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赵**2015年9月1日以其已向张家界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张家界市公安局已经受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的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赵**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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