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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浩诉被告张家**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浩法定代理人李**以其已经与张家**教育局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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