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浩诉被告张家**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浩法定代理人李**以其已经与张家**教育局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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