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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双亮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向双亮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双亮以与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双亮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双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双亮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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