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龚**、周**、谢**诉被告张家**管理局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龚**、周**、谢**诉被告张家**管理局房屋登记管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述四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其已经变卖房屋,不需要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管理局的行政诉讼。本院认为,上述四原告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龚**、周**、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龚**、周**、谢**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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