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文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文于2015年9月4日以其已与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文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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