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田*志诉被告张家**备中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双方经自行协商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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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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