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请求撤销被告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6月12日以其需要进行民事诉讼撤销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房屋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潘**房屋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向双福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宋**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不服被告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双溪桥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纠纷一案
原告杨**、蒋**、胡**、罗**、方其众、李**、曾**、杨**、张**、高成诉被告张家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及第三人慈利县**限责任公司公路交通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谢*武诉被告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向义成诉被告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不服公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