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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义成诉被告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不服公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向*成诉被告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不服公安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成以其已经与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自行协议处理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义成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成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成义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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