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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召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楚*召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楚*召于2015年8月4日以其已与指挥部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楚*召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楚光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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