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于2015年7月22日以其已与征收办签订了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朱**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谢**、龚**、周**、谢**诉被告张家**管理局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不服被告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吕**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吕大兵撤销房屋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诉被告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宋**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潘**房屋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朱**、朱**与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田*顺诉被告张家界**永定分局不服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熊**与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字垭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宋**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