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顺诉被告张家界**永定分局不服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顺诉被告张家界**永定分局不服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一案,原告田*顺于2015年7月28日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界**永定分局的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田*顺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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