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田*顺诉被告张家界**永定分局不服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一案,原告田*顺于2015年7月28日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界**永定分局的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田*顺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吴**不服被告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吕**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吕大兵撤销房屋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诉被告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浩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宋**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潘**房屋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朱**、朱**与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熊**与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字垭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宋**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覃*模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民政局、第三人覃*齐不服民政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