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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顺诉被告张家界**永定分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顺诉被告张家界**永定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顺于2015年7月31日以其与被告自愿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界**永定分局的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田*顺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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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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