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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武诉被告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武诉被告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谢*武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谢*武的代理人张**与被告交警支队的代理人赵**、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武诉被告交警支队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编号为430899-190048600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撤销被告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编号为430899-190048601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要求被告退还罚款、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于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认为原告谢**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二起行政行为,应当分别起诉;原告合并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二起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应当受理。但是本院已经受理,故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十)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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