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钟*妹诉被告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妹于2015年6月17日以被告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作出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钟*妹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