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谢**、龚**、周**、谢**诉被告张家**管理局、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未向被告提交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申请,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由,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龚**、周**、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龚**、周**、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