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龚**、周**、谢**诉被告张家**管理局、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龚**、周**、谢**诉被告张家**管理局、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未向被告提交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申请,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由,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龚**、周**、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龚**、周**、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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