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石英房屋补偿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以被执行人石英已经与拆迁部门达成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已经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吴**不服被告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田奇志诉被告张家**备中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房屋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启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宋**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喻**诉被告怀化铁**站派出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
原告钟*妹诉被告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
童先群诉被告张家**管理局、第三人龚**房屋登记管理纠纷一案
陈**不服被告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双溪桥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