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谢*绒诉被告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4日立案受理,并于2011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的过程中,原告以漏列被告以及考虑其他因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后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