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院网原告李**、李*、李**、李**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阳湖坪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李**、高**土地行政处理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李*、李**、李**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阳湖坪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李**、高**土地行政处理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四原告于2014年8月11以被告已经撤销了诉争的《阳湖坪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处理意见书》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阳湖坪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四原告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李*、李**、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李*、李**、李**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