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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与张家界**武陵源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甄汝来不服张家**管理局2002年9月19日为第三人杜志初颁发的张家**陵源字第01643号房屋所有权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8日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甄汝来诉称:2000年2月18日,原告与第三人杜**、向延初签订合作建房协议,由杜**、向延初共同出资五万元,原告将其修建的房屋第三层给杜**居住。2002年,杜**通过熟人关系在被告处办理房屋登记。被告在杜**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违反了行政登记程序,请求法院撤销被告给杜**颁发的张家**陵源字第01643号房屋所有权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诉房屋登记行为是张家**管理局作出的,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经依法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原告的起诉依法不能成立。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甄汝来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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