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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龚**与被告张家**管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龚**与被告张家**管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了(2013)张**初字第46号行政判决。原告龚**不服,向张家**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在重审中,原告龚**以被告张家**管理局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向其公开了涉诉的政府信息全部内容为由,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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