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张**(2013)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以与被执行人董*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董*达成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