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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春诉桑植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春诉被告桑植县国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春以被告已对屈金绒、杨**占地建房事宜立案调查为由,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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