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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名诉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艾*名诉被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纠纷一案,经张家**民法院裁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吴**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石*担任记录,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名的委托代理人余**,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蒋**、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艾*名诉称:2015年2月9日,被告武陵源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武陵源区百溪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对原告的房屋及设施实施征收。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系以公益事业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程序不当,违反了《物权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利,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告艾**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基本信息复印件;

3、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关于武陵源区百溪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第1号)复印件;

4、原告艾**的房产证(张家**陵源字第01164号);

5、原告艾传名的房屋、装修及附、构筑物评估补偿明细表复印件;

欲证明原告艾传名系被征收对象,对房屋有合法的产权,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被告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系征收主体,系适格的被告;

6、被征收人对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回复及建议;

7、被征收人对补偿评估结果的意见;

8、被征收人关于请求解决项目有关具体问题的请示;

9、原告艾传名的房屋正面照片一张;

10、关于百溪沟提质改造项目的实施意见(2013年8月28日)。

11、**设部关于武陵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建城函(2005)258号)

欲证明被征收人对被告建设项目性质、征收补偿方案等提出过意见和建议,没有被采纳。被告没有按照2013年第一次方案实施征收。该项目违反了武陵源区的总体规划。

被告辩称

被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辩称:武陵源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武陵源区百溪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对项目红线范围内原告艾传名的房屋进行征收,系应本区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之需要,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专项规划,并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建设项目。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首先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然后由规划、房管、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公示、征求意见、修改意见并进行风险评估。又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入户丈量、调查摸底、收集意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合法性认定并对其认定结果进行三榜公示。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原告请求撤销被告征收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性,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第一组证据:组织机构代码证;

拟证明被告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具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证据:

1、张家界**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2013年度市城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议案》的决定(2013年4月25日市六届人大常务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张**(2013)21号)文件;

3、2013年度计划实施的张家界市城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一览表。

拟证明被告武陵源区百溪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系经张家**常委会批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三组证据:

1、武陵源**办事处《关于批准武陵源区百溪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的报告》;

2、武陵源区百溪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联合审查表;

3、张家界**陵源分局《关于武陵源区百溪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储备地块土地性质的证明;

4、狮子岩至机关幼儿园段百溪沟以北地块选址蓝线图;

5、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关于启动百溪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的报告》;

6、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关于启动百溪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预告;

7、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关于暂停办理百溪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相关手续的函》及送达回证;

8、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通告及照片;

9、征收与补偿方案论证会记录;

10、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关于《武陵源区百溪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及《武陵源区百溪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和公示图片;

11、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关于《武陵源区百溪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及袁**等人的意见和建议,公示照片;

12、房屋征收整体评估报告;

13、补偿款专款专存证明;

14、风险评估报告;

15、张家**管理局关于百溪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批复;

16、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关于《武陵源区百溪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及附件和公示照片。

拟证明被告武陵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武陵源区百溪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程序合法。

第四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务院第590号令);

4、《张家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第41号令)。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9,被告没有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6、7、8、10、11,被告认为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被告提交的第一、二组证据,原告认为没有提交原件,对其证明目的没有异议;对被告提交的第三组证据的证据形式、证明目的、证据合法性均有异议,认为被告将其居住地认定为棚户区与事实不符,项目不是公益事业,报批项目面积与实际征收面积不一致,认为被告对所有被征收人提出的异议及回复意见没有采纳,没有进行听证,征收补偿款项没有到位,补偿方案不合理。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反映了本案客观事实,其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但其所举证据仅证明原告对征收补偿方案持不同意见,与房屋征收决定缺乏关联性,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对其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定。被告提交的第一、二组证据,原告除对证据形式认为没有原件核对外,其他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第三组证据,全面客观反映整个项目报批实施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原告仅对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提出质疑,对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没有提交足够证据支撑其异议。故对被告提交的第三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1日,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对张家界市城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造项目进行审议,批准通过了关于武陵源区百溪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即成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范围、性质、业主单位组织发改、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于2013年11月27日启动该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预告,对原告的房屋产权和房屋面积进行调查核实、三榜公示及进行了合法性认定,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了意见,对征求意见后的修改情况进行了通告。2015年1月5日,被告委托张家界市先达房地**有限公司对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地产进行整体价格评估,并将项目补偿款项存入专户。2014年12月15日,被告对项目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15年2月5日,张家**管理局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进行了批复。2015年2月9日,被告武陵源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进行了公告公示。原告对此征收决定不服,于2015年3月25日,向张家**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4月18日,原告在诉讼期间又与被告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武陵源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建设品位等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务院第590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关于武陵源区百溪沟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行征收,并对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作出了妥善安排。被告的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征收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没有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诉称请求主要是对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存在疑惑,而对征收决定没有实质性的异议,且在诉讼期间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房屋征收补偿在方式、标准、数额等问题,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进一步协商解决。其要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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