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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冬玉诉桑植县国土资源局撤销土地行政颁证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尚*玉诉被告桑植县国土资源局撤销土地行政颁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尚*玉以被告桑植县国土资源局不具备被诉主体资格为由,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因错列被告而自愿申请撤诉是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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