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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诉桑植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诉被告桑植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文以被告桑植县国土资源局已撤销其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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