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诉被告桑植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文以被告桑植县国土资源局已撤销其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日
唐*满诉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谭*春诉桑植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诉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毛*庆诉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田**诉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毛*勇诉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袁*定诉桑植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吴常青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唐*名不服桑植县竹叶坪乡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刘*浓土地行政批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不服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桑植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不服桑植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