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平诉被告桑植县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平与被告桑植县公安局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