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决定一案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秦*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以被执行人秦*已经与拆迁部门达成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已经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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