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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不服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毛*不服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于2014年9月10日向张家**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张家**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人民陪审员田**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石*担任记录,于2014年12月5号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及其委托代理人余**、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关于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第4号)。武陵源区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属于2013-2014年城区重点建设工程之一,属于公益性建设项目。原告的房屋位于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之内。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2014年6月23日作出《关于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对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上的房地产及构筑(附属)物实施征收,原告房屋及设施位于本次征收规划红线范围。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超越法定职权,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利,请求依法撤销被告的征收决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武陵路三期)是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系改善武陵源城区通行环境、提升武陵源城市形象重点工程。该项目通过有关部门审查并进行了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了系列征收程序,发布的征收决定,程序合法,内容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告发布的《关于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是针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的房屋,原告的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该征收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为加快城市化建设步伐,提升城市形象,改善武陵源城区东大门入口形象,带动索东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张家界市人民政府2013年度城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议案及张家**常委会批准文件精神,将武陵源区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报经张**发改委批准,并经武陵源区发改局、规划局、国土局联合审查,确定项目业主单位是武陵源区建设局,项目征收范围是西起喻家嘴桥头交叉路口,西北经观音**民医院,再沿岩门商贸城西南侧用地红线接原天马路,再沿原天马路西北用地红线往东至索溪**理中心,东南抵索溪河。项目性质为公益事业,项目面积为163480平方米。针对项目红线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产征收,武陵源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27日发布该工程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预告(第14号),并对征收与补偿方案进行了三次讨论后,于2014年1月22日公布了征求意见稿,于2014年3月12日发布项目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通告(第1号),于2014年3月6日至14日对协商选定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结果进行了公告和公示。2014年4月18日张家**管理局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预算和征收与补偿方案给予批复,确定规划红线范围内被征收户为196户(其中国有土地上的房屋64户、集体土地上的房屋132户),房屋面积89285.09平方米,征收补偿费用预算报送总额为22128.39万元。明确指出征收补偿方案仅限于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该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应按照《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第43号令)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2014年5月27日武陵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作出了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5月28日,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发布项目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通告(第2号),并根据6月13号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关于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针对该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武**土分局于2013年8月29日发布了拟征收土地告知书。2013年12月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以(2013)政国土字第2311号审批单对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武陵源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征用武陵源区索溪峪镇(土家乡)迎宾路居委会、喻家嘴居委会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进行审批,面积为11.9632公顷。2013年12月23日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武陵源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通告(张**(2013)37号)。针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2014年3月3日,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关于该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张国土资通(2014)5号)。2014年3月10日,迎宾路居委会、喻家嘴居委会决定放弃听证。2014年3月18日,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原则同意的批复。原告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其房屋建设用地属于集体土地性质。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张家**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于2014年9月20日与张家界**陵源分局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武陵源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关于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征收,并对被征收人进行了妥善的补偿安置,没有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原告的房屋虽然在该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但非国有土地性质,不属于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关于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被征收人。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第4号征收决定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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