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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不服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不服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于2014年9月10日向张家**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张家**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人民陪审员田**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石*担任记录。于2014年12月5号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关于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第4号)。武陵源区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属于2013-2014年城区重点建设工程之一,属于公益性建设项目。该项目经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规划红线图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及构筑(附属)物实施征收。原告所有的房屋位于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之内。

被告向**提交了下列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

1、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关于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房屋征收决定(第4号)。

2、公布征收决定的照片。

3、网上发布征收决定的截图。

4、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第六届第17次(2014)6号常务会议纪要。

以上证据拟证明征收决定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具体内容及公告的发布情况。

5、张家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立项的批复。

6、项目联合审查表。

7、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预告。

8、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报告及关于启动征收与补偿程序的报告。

9、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征求意见的通知、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公布该方案的张贴照片。

10、征收与补偿方案三次讨论稿。

11、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通告(第1号)(第2号)、征求意见稿及网上公告截图。

12、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及公示张贴照片。

13、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项目房屋与补偿费用预算的批复。

14、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项目房屋与补偿方案的批复。

1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16、项目用地红线图。

17、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18、评估报告。

19、征收账户资金情况。

以上证据拟证明被告实施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且项目系道路改建和绿化工程,属于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2014年6月23日作出《关于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对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上的房地产及构筑(附属)物实施征收,原告房屋及设施位于本次征收规划红线范围。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超越法定职权,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利,请求依法确认被告的征收决定违法。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房屋产权证;

3、房屋确权基础表、房屋建设年代公示表;

以上证据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4、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

拟证明本案应当适用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5、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

拟证明被告选定评估机构程序违法。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武陵路三期)是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系改善武陵源城区通行环境、提升武陵源城市形象重点工程。该项目通过有关部门审查并进行了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了系列征收程序,发布的征收决定,程序合法,内容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该征收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对证据2、3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定,认为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证据4的真实性认可,对合法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被告没有将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分开实施;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没有异议。对证据5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认为农用地审批单不针对国有土地上的被征收人,评估机构资质合法、选定程序合法。经审查,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所提交的证据虽然存在瑕疵,但能客观反应本案法律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5被告的异议成立,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为加快城市化建设步伐,提升城市形象,改善武陵源城区东大门入口形象,带动索东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张家界市人民政府2013年度张家界市城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议案及张家**常委会批准文件精神,将武陵源区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报**改委批准,并经区发改局、规划局、国土局联合审查,确定项目业主单位是武陵源区建设局,项目性质为公益事业,项目面积为163480平方米。针对项目红线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产征收,武陵源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27日发布该工程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预告(第14号),并对征收与补偿方案进行了三次讨论后,于2014年1月22日公布了征求意见稿,于2014年3月12日发布项目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通告(第1号),于2014年3月6日至14日对协商选定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结果进行了公告和公示。2014年4月18日张家**管理局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预算和征收与补偿方案给予批复,确定规划红线范围内被征收户为196户(其中国有土地上的房屋64户、集体土地上的房屋132户),房屋面积89285.09平方米,征收补偿费用预算报送总额为22128.39万元;明确指出征收补偿方案仅限于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该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按照《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第43号令)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2014年5月27日武陵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作出了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5月28日,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发布项目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通告(第2号),并根据6月13号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关于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原告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4年9月10日,原告向张家**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于2014年9月17日与武陵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签订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武陵源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关于天马路改建与绿化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征收,并对被征收人进行了妥善的补偿安置,没有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其征收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确定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或向房地产价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故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所做征收决定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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