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田*、于**、屈**、陈月村与慈利**管理局备案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田*、于**、屈**、陈月村诉被告慈利县**主委员会备案登记一案中,原告认为自己的诉讼目的已达到,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为诉讼请求已得到解决而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田*、于**、屈**、陈月村撤回对被告慈利**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胡**、田*、于**、屈**、陈月村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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