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田*、于**、屈**、陈月村诉被告慈利县**主委员会备案登记一案中,原告认为自己的诉讼目的已达到,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因为诉讼请求已得到解决而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田*、于**、屈**、陈月村撤回对被告慈利**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胡**、田*、于**、屈**、陈月村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