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滕凤姣行政征收一案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慈行非字第73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日前履行交纳执行款14448元,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申请执行人吴**、滕**的银行存款14729元至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吴**、滕**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