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慈行非字第73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日前履行交纳执行款14448元,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申请执行人吴**、滕**的银行存款14729元至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吴**、滕**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胡**、田*、于**、屈**、陈月村与慈利**管理局备案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张**行政征收一案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朱**不服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廖**不服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不服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杜**、梁**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钟**、熊**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魏**、李**行政征收一案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魏*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张**行政征收一案非诉保全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