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慈利县征决(2014)X117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15)慈行非字第39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征收两被申请执行人社会抚养费23452元强制执行一案,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魏**、李**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