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许**、代名春行政征收一案非诉保全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保全申请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为了使慈利县征决(2015)X67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对两被申请人征缴社会抚养费20384元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许**、代**的银行存款15384元予以保全(被申请人许**、代**已于2015年5月26日缴纳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许**、代名春的银行存款15688元(含保全费、执行费304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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