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慈利县征决(2014)X196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慈利县征决(2014)X196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两被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1日违法生育第2个孩子,属违法多生育子女性质。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对两被申请执行人按户籍所在地人均收入3612元的2倍各征收社会抚养费7224元,共计14448元。申请执行人提交了当事人陈述、收入证明、告知书、催告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慈利县征决(2014)X196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慈利县征决(2014)X196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对两被申请执行人吴**、滕**各征收社会抚养费7224元,合计执行14448元。限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
申请执行费116元,由两被申请执行人吴**、滕**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