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慈利县征决(2014)X18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陈*、李*发出(2015)慈行非字第53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征收两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24114元,但两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两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划拨被执行人陈*、李*在银行的存款24637元(含保全费261元、执行费262元)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利县支行,账号1888XXXXXXXXXX6)。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李*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